■今起至本月29日可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申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弄虚作假将取消保障资格
昨日,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及石家庄市民政局下发了“关于受理2008年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通告”,凡符合条件的家庭,今日起至本月29日,可到其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今年石市将廉租房保障范围由城镇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了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具有石家庄市区常住户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符合石家庄市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0.8倍。市区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由市政府逐年对社会公布执行。市区2008年低收入家庭收入界定标准为人均可支配收入10564元,人均月可支配收入880元。
申请廉租房保障必备材料
个人书面申请
填写《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审批表》一式三份
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张)
户口薄(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张)
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
家庭住房证明(有工作单位的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
孤寡、年老、残疾和大病的要提供相关证明
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两张
其他应提交的有关证明
政策解答
35岁仍未婚可算一个家庭
为了使低收入家庭申报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实施,针对百姓可能咨询较多的问题,或规定中可能涉及到的不太明确的问题,相关部门进行了解答。
■解答一
市区居住集体户口可申报
脱产上学的人员,若户口迁出市区(城区),不纳入保障范围。
在以往受理中,百姓咨询较多的户口问题明确如下:集体户口和挂靠户口人员,凡是在市区(城区)实际居住的,可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申报;如果未在市区(城区)实际居住,则不予受理申请。
市区居民当义务兵的户口可以按在市区范围统计,其义务兵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住房面积要与家庭平均计算;士官以上人员可以纳入保障范围,但是其工资和在部队的住房要合并计算。
脱产上学的人员,只要是户口迁出市区(城区)的,不纳入保障范围;未迁出市区(城区)的,可以纳入保障范围。
此外,家庭中有配偶或子女不是市区户口的,在确认资格时,其住房、收入要合并计算,发放补贴时要去除农业户口人员;家庭中有配偶或子女不是石家庄市区户口,但属于外省市非农业户口的,在确认资格时,其住房可以不计算在内,但收入要合并计算。
■解答二
子女单独住父母房视作有房
子女单独居住父母住房的,视作有房,达标的不再补贴,不达标的给予补差。
子女(父母)单独居住父母(子女)住房的,视作有房,达标的不再补贴,不达标的给予补差。
子女与父、母(岳父、岳母)同住的,或父母(岳父、母)与子女同住的,要按所居住住房建筑面积减去同住人口中未申请保障的人数,乘以上年度市区(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差来核定。
如果所得数小于等于0,则按无房对待;如果所得数大于0,则所得数视为申请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标准的不予保障,面积不达标的差额保障。
石市市区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27.78平方米,扣除时按27.78平方米计算。各县(市)、矿区根据本地统计部门数据确定。
例如:低收入申请家庭3口人,同父母居住在建筑面积90平方米住房内,计算申请人住房面积为:s=(现住房面积-未申请人家庭人数×27.78平方米)/申请人家庭人数=11.48平方米,应发放补贴:f=(15-11.48)×3×4.17×12=528.42元/年,取整数就是528元。
■解答三
危险房屋可视作无房户
购买村证房产已经竣工入住的,属于有房范围。
居住经鉴定是危险房屋的,可以视作无房户。
对历史上有住房,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房困难、离婚等原因造成无房居住,并能提供有关证明的,可纳入保障范围。
已经办理房产登记的;房屋已竣工入住,且未办理房产登记,但已经购房合同备案的;购买村证房产已经竣工入住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集资建房未登记的;购买房改房未登记的;继承房产的;受赠与房产的;奖级房产等,都属于有房范围,按照实际面积计算。
■解答四
子女结婚另计算为一个家庭
子女达到35周岁仍然不结婚的,可以单独计算一个家庭。
申请家庭的界定标准是父母加未结婚子女,子女结婚的另计算为一个家庭;子女达到35周岁仍然不结婚的,可以单独计算一个家庭,申请住房保障。一个家庭中既有享受低保又有低收入的,只要是属于一个家庭,即使低保和低收入并存,也应在一起申报,但在计算保障时要分别计算。
政策提醒
弄虚作假取消资格
石市住房保障部门特别提醒,符合条件的家庭应认真、如实、准确地申报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有故意隐瞒不报,以大报小或弄虚作假的现象,无论是住房面积不足还是无住房的,一律取消保障资格,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一定处罚,并记入个人住房诚信档案,在今后再要求申请住房保障时予以限制。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保障范围:在历史上属于分配给申请人的住房,但申请人让其他人出钱购买,房屋产权仍登记为申请人的,现申请人无房屋居住,不纳入保障范围;对申请人有住房,而拆迁时将房产过户给子女或其他人,造成申请人无住房的,不纳入保障范围;对申请人历史上有住房,但申请人不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或不提供有关证明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两大部门14部电话可供咨询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受理申请期间,市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咨询电话,申请家庭有问题可拨打下列电话咨询相关政策。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部门:87889982
石家庄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87811147
长安区:住房保障部门85996066、民政部门85996088
新华区:住房保障部门86952339、民政部门86952188
裕华区:住房保障部门86578228、民政部门86578316
桥东区:住房保障部门85996624、民政部门86022030
桥西区:住房保障部门83014476、民政部门83024624
高新区:住房保障部门85095016、民政部门85969980